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7-05-17一、立法的总体思路
一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着眼于加强和保障国家情报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国家情报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原则和法律依据。
二是总结我国国家情报工作的成功经验,立足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开展国家情报工作的实际需要,规定了国家情报工作的体制机制、国家情报工作机构的职权以及国家情报工作保障等内容。
三是处理好与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的关系,做好与这些法律的衔接。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国家情报工作的任务和体制机制。
草案规定,国家情报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情报参考,为防范和化解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提供情报支持,维护国家政权、主权、统一、独立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第二条)。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分工协作、科学高效的国家情报体制(第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情报机构、军队情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情报工作、开展情报行动(第五条)。
(二)明确国家情报工作机构的职权。
草案规定,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依法搜集、处理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利益的相关信息(第十条)。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为防范、制止和惩治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利益的行为提供情报参考或依据(第十一条)。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了解、询问有关情况,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享受通行便利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明确国家情报工作保障。
草案规定,国家加强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设,对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资产实行特殊管理;建立适应情报工作需要的人员录用、选调、考核、培训、待遇、退出等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对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合作关系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予以保护(第二十一条)。对为国家情报工作作出贡献并需要安置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妥善安置(第二十二条)。草案还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支持、配合义务(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了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四)明确对国家情报工作的规范和监督。
草案规定,国家情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七条)。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八条)。国家情报工作机构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开展工作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第二十三条)。草案还规定了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众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国家情报法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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