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数据立法”,管理范围不止深圳!
发布日期:2021-07-12文章来源:央广网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报道,7月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上月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个人信息、公共信息、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制定最小授权的访问控制策略。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收集任性、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广受关注的问题,《条例》都明确说“不”,并给予重罚。这部法规的效力如何?能否改变数据领域乱象?《条例》引发网友热议。
立法参与者:用“否定再否定”迎接立法挑战,突破传统属地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爱君是《条例》立法的全程参与者之一,她介绍,《条例》诞生的背后,有国家战略、深圳数据技术相关产业集群的城市定位、个人数据保护的社会热点等多重考量。李爱君说,为把握数据课题的客观规律,整个立法历时数年,“挑战很大”,在“如何定义数据”、“如何平衡安全与发展”,甚至在条例名称等问题上,立法者经历了多次“否定再否定”的“螺旋上升”,“一直在互相说服”。
李爱君介绍,《条例》虽属深圳特区地方法规,但由于数据基于互联网载体传输的特点,恐怕会为违法者规避传统立法效力的“属地原则”提供便利,因而《条例》采取了“在行为上形成了与深圳特区的法律关系,就受到《条例》的调整”的立法逻辑,确保了《条例》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不仅管深圳以外的,管全国,还管全世界!”李爱君说。
互联网法律专家:《条例》实施需与国家顶层设计互动,企业主体要配合
《条例》在传统属地原则上的突破是否属于“长臂管辖”?对此,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主任吴沈括在接受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采访时表示,“长臂管辖”更多用于国与国之间法律的效力问题,《条例》的情况属于“效力溢出效应”,适应于互联网不受地域限制的运行特点。
吴沈括称,本次《条例》的立法出台早,具有“标杆效应”,明年元旦正式施行之后,需要与国家顶层设计良好地双向互动,与未来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数据相关法律相互配合、有效衔接,解决好立法可能对全国统一市场带来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
其次,吴沈括认为,深圳产业生态的配合也“非常重要”,需要当地主体在研发中主动考虑产品如何合规,另一方面需要政企之间相互配合,在数据披露、调取等问题上建立更多的机制支撑。
我国网民规模由2015年底的6.88亿增长到2020年底的9.89亿,互联网普及率由50.3%提升到70.4%。民众的数据素养以及认识的提升对立法而言亦不可或缺,“在数字化时代中,自己的认知技能以及价值判断有较高水平,才能为良性生态培育提供长期的动力。”吴沈括说。
网络经济专家:《条例》诸多细节问题仍待判例解决,互联网 “野蛮生长”将受遏制
中国科学院大学经管教授吕本富介绍称,深圳本次立法“走出了试验性的一步”,迈出第一步后,“没有解决的问题比已经解决的问题还多。”比如,吕本富谈到“最小必要原则”,即《条例》要求厂商最小化搜集用户个人信息,对于此,如何界定最小范围、哪些数据是多余数据等问题,还有赖于未来的判罚案例进行进一步论证和规范。他认为,对于《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有权撤回部分或者全部其处理个人数据的同意”,更涉及到我国大数据产业。“很多细节的问题,恐怕还需要‘而今迈步从头越’。”吕本富说。
吕本富认为,《条例》将遏制互联网产业的“野蛮生长”,在快速发展后“立下规矩”。“企业将迎来一段对《条例》的适应期”,吕本富说,“我建议企业要成立一个数据合规部了,不能仅有一个法律部、公共关系部,出了问题天天搞公关,合规最重要的就是数据的合规。”
监制:白中华
记者:王娴、刘祎辰
编辑:曹博、王一夏、刘晓琛、娜孜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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