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公告
2024年9月4日,我局公布《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现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自2024年11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向住所地省级密码管理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二、2024年11月1日前已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对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向住所地省级密码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事项的备案信息和报告。
三、《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服务指南》在我局门户网站“在线服务—办事指南”栏目公开发布,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备案、报告等材料模板在我局门户网站“在线服务—下载服务”栏目公开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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