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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对比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办法对照

2024-09-23

修改要点

(一)资质条件提高

在注册资本方面,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从现行办法的3000万元提升至7000万元。

在人员配置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将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人员数量要求从不少于30人增加至不少于60人,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岗位要求,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

(二)变更手续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要求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发生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变更时,需在三十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而现行办法要求为十五日内。

(三)服务暂停或终止的规范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增加了服务终止或暂停的告知时间要求,由现行办法中的六十日前报告调整为九十日前通知相关方,同时规定机构需妥善处理与认证相关的数据移交等后续事宜。

(四)监督管理加强

1.定期合规性评估: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新增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合规性评估的要求,并需将评估报告报送给主管部门。这一规定在现行办法中没有明确提及。

2.失信惩戒机制: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引入了失信惩戒机制,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若在一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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